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十、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十、 十、 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债务人履约、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