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