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