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一经公布、委托方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