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拟制复议决定意见,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