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