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决定不予处罚的,如无新的证据,不得再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予以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