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缴纳罚款的银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执行的,应当出具统一收据,并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