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