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八章 解除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解除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