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七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