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教育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教育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