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