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