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隐匿违禁品的;
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隐匿违禁品的;
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