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隐匿违禁品的;

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