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接收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接收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