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