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司法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