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