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本机关的职责范围确定。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对于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部门;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转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相关单位办理或者向相关单位进行交办;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