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