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身体健康;

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