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