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