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九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九条 台湾渔船离港前应当向边防工作站提出申请,经边防执勤人员检查,核对证件、人员,交纳监护费,缴回《台湾居民登陆证》后,方可离港。已办理离港手续的,不得无故滞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