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安边防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