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