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章 劳动管理和劳动监察 第二十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劳动管理和劳动监察 第二十条 内地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