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