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