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