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