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