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