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