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