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
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