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