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