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