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