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上1年度藏品、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国内外展览、标本安全、科普教育、科学研究、财务管理等情况。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将上1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年度报告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并报送国土资源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