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三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每3年组织专家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收藏单位的级别进行调整。 收藏单位对级别评定结果和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重新评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