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四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四条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