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三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