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