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条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原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且近3年有连续经营口岸和市内进出境免税店业绩的企业,放开经营免税店的地域和类别限制,准予这些企业平等竞标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权。口岸进境免税店必须由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