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口岸进境免税店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办法,暂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