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等建立协作机制,将口岸监控艾滋病的措施与地方的预防控制行动计划接轨,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