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